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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孙淑玉 通讯员 谭晓丹
记者从烟台市卫健委获悉,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省卫生执法案例评查活动,其中,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报送的3件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获全省优秀案例。
2022年8月,烟台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到某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名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前台接待工作。经调查取证,其中两名从业人员主动提供主观无过错充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该游泳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另一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游泳场所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结案。
2022年3月,蓬莱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市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人员未采取职业卫生防护,卫生执法人员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蓬莱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再次发现,该公司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操作中仍未采取职业卫生防护。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二十一条,蓬莱区卫生健康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结案。
2022年10月,莱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11人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五十条,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该案结案。
勇于担当,敢于亮剑,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烟台市卫健委将继续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有效整顿规范卫生健康领域行业秩序,遏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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