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又赢了!4月13日,“2023年索尼世界摄影奖 (SWPA) ”在伦敦举行颁奖礼。德国摄影师鲍里斯•埃尔达森 (Boris Eldagsen) 的肖像《电工》贏得创意类别优胜奖。然而,埃尔达森在颁奖礼上拒绝接受颁奖,声称该作品由AI图像生成器DALL-E2创作,并建议组织方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创建一个新组别,以应对目前AI艺术的发展趋势。随后,SWPA网站在获奖名单中删除了埃尔达森的名字。
AI战胜人类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2016年3月,AlphaGo横空出世,先后击败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柯洁。2022年9月初,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上的艺术比赛数字艺术类的第一名由39岁游戏设计师杰森•艾伦(Jason Allen)夺得。当人们得知获奖的《太空歌剧院》主要由AI绘图软件Midjourney绘制,“这不公平”的争议声不断,职业插画师的失业危机似乎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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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于AI创作对人类艺术影响的争论,犹如1839年相机问世后引发的冲击,彼时法国艺术家德拉洛奇“绘画已死”的悲叹仍在回响。AI取代人类的忧虑暂且不论,我们来谈谈更为现实的问题——由人类控制人工智能生成的文艺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是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模型训练者,还是人工智能使用者?
AI生成内容算不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起的版权保护框架始终凸显人的价值。凡自然人、法人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以有形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均为作品,自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现有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简称AIGC)未明确做出规定,立法真空地带显然与AI井喷的现状脱节。不明确性难以给予法官一致指导,已有的两则案例呈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1.AI使用者菲林律所诉百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翌日,百家号“点金圣手”将文章斩头去尾后发布。菲林律所认为,百度公司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菲林通过威科先行库利用算法、规则、模板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并非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因此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据此,法院对菲林律所的诉求不予支持。
2.AI开发者及使用者腾讯诉盈讯科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Dreamwriter自动撰写,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同日,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网站发布了相同文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文章体现对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文学作品的要求;其次,写作软件是按照腾讯对于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等方面的安排与选择,自动运作生成了文章,腾讯的活动与文章特定表现形式有直接关系,应当属于文章的创作过程。因此,从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生成过程分析,该文章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应当认定属于文字作品,腾讯公司享有其著作权。
AIGC独创性体现于:一是前期算法代码的编写、样本数据的收集和标注、深度学习形成大模型,这是开发者赋予AI以生命的必经阶段。二是后期使用者主导具体创作,如通过提示语、设定逻辑条件对ChatGPT递进式提问,最终生成文档。又如Midjourney绘画,使用者必须输入光影、构图、主题等AI听得懂的精准描述词,并不断修正,使得画面呈现效果逐渐接近自己的构思。还记得获奖的《太空歌剧院》吗?艾伦花了80多个小时、历经900多次的修正才心满意足。AIGC的灵魂正是来自于使用者。
AI工具论为前提,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从立法目的看,著作权法旨在激励人类创作,促进文艺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回顾历史,科技的每一次进步都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助力人类走得更远。如同照相机的发明催生了摄影艺术,并由此开启了电影工业化道路。身处AI时代,我们对新技术持开放态度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既然摄影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AIGC同样可以。只要坚持AI工具论,诸多法律伦理问题迎刃而解。
谁才是著作权人?回答这一问题不妨回归著作权的本质,按照对生成物独创性的贡献程度决定,借助合同手段分配权利义务。具体而言,著作权法中法人作品与委托作品两种确权方式可以“拿来”参考。
1.未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生成式AI
法人组织开发,由法人承担责任,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这样的作品称为法人作品,由程序所有者(投资人或开发者)作为著作权人。2017年,微软“小冰”生成的《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发行,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诗集作者署名“小冰”,其他著作权则由开发团队所有。
2.已经公开提供服务的生成式AI
当AI向公众提供服务时,涉及到程序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责分配,此时可借用委托创作法律关系模型。如用户委托OpenAI通过使用其所有的ChatGPT进行创作,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的,著作权归程序所有者。换言之,企业公开提供服务,应当在用户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白纸黑字规制引导用户行为。值得关注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提供者承担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承担责任者亦享有权益。将来若完善AIGC相关著作权法,个人猜想,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为著作权人比提供者和用户约定的立法可能性更高,更适合国内监管机制。
人类的赞歌是勇气的赞歌,人类的伟大是智慧的伟大。直面科技创新时代,我们无须过于焦虑,无论艺术还是法律,都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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