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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义务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友婷)妇女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还能享有剩余假期内的生育保险待遇吗?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珠海某商行支付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职工张琳琳(化名)产假待遇差额25372.51元。
2017年,张琳琳入职珠海某商行,2019年4月23日开始休产假,并以剖宫产的方式生育一孩,其产假及奖励假依法应至同年11月16日。2019年8月1日,张琳琳提前返岗,后诉请商行全额支付提前返岗后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商行认为,2019年8月1日起,张琳琳出勤上班,应当视为放弃享受剩余产假和奖励假的权利,其间的工资已支付,不应再要求产假和奖励假工资。
一审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针对张琳琳未休完产假即返岗上班的问题,由于该职工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法定权利,所以不能视为已放弃产假权利,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
法院还认为,张琳琳未休完产假期间所得的上班工资是因其提供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对于商行主张该职工放弃产假权利、提前上班的工资已发放,法院不予支持。
珠海某商行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珠海中院认为,商行、张琳琳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提前结束产假复工的具体理由。从情理分析,张琳琳尚在法定产假期间,其如期休完产假即能获得全部生育保险待遇,即在法定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同样拥有收入保障,故其主动要求复工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反之按照公司的要求提前复工的可能性较大。
对此,法院认为,如果张琳琳不提前复工向其所任职的商行提供劳动,商行同样要雇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也要支付同样的劳动报酬。若因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复工就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将会出现用人单位缩减女职工产假而获利的不良后果,不利于保护产期妇女的权益。所以,即便张琳琳对提前复工未提出异议,也不能当然理解为其已明确放弃休产假的权利,更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
经核算,张琳琳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736.42元,扣除已支付的产假待遇14400元,商行还应向她支付产假待遇差额25372.51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某商行按照确定的产假时间全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珠海中院法官贺心表示,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有的休假权利,若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求,要求女职工提前返岗的,除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外,还应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二者不构成重复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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