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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界一名保险代理人因玩“套路”,替家人代签买保险赚佣金惹上了诉讼官司,将这位代理人告上法庭的不是买保险的人,而是她的东家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2020年10月,原告中宏人寿保险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中宏保险新大陆计划营销员代理合同》,成为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员。工作期间,周某母亲、弟弟与中宏人受保险公司签订了五份保险合同。签订保险合同时,周某违规为其母亲、弟弟代签名办理了保险业务,进而从原告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处获得佣金、月度绩效奖、财补利益、方案奖励共计17112.45元,并给其弟弟返佣5千元。
2022年5月,被告周某唆使其母亲、弟弟实名举报原告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存在冒替签名和返佣等违规行为。在湖南省银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中宏人寿保险公司退还周某母亲、弟弟保险费11901.6元,原告遭受保单退费损失29767.6元。而后,原告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赔偿退保损失、已支付的代理佣金、绩效奖励等共计约4.6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宏保险新大陆计划营销员代理合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被告具有违约行为:即冒替签名和返佣等违规行为销售保险以及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具有法律和保险代理合同以及行为准则所禁止的行为。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佣金、月度绩效奖、财补利益、方案奖,并赔偿保险单退费损失共计46880.05元。
保险代理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职。违规办理保险业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周甲在已经为其亲属违规办理保险业务的前提下、在已经享受原告公司的佣金、月度绩效奖、财补利益、方案奖的前提下,又唆使亲属以原告中宏人寿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实名举报,导致原告损失。上述案例印证了一句老话: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 (通讯员 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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